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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344号

林爱钗与吴烽成、冯丽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爱钗,吴烽成,冯丽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344号原告林爱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心海、XX。被告吴烽成。被告冯丽莹。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爱钗与被告吴烽成、冯丽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爱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萧方训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章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