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344号原告林爱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心海、XX。被告吴烽成。被告冯丽莹。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爱钗与被告吴烽成、冯丽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爱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萧方训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章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