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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民初字第1070号

叶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叶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民初字第1070号

原告:叶某,男,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象山县。

被告:金某,女,195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媛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郑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