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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233号

张某某与赵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赵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义务,2009年9月7日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分五次已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周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