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赵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义务,2009年9月7日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分五次已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周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