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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1979号

孙某与孙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孙某,孙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1979号原告孙某。法定代理人晏某,系孙某母亲。委托代理人薛文戈,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甲。本院受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孙甲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

审判员  王晓华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沙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