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民初字第108号原告易广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晓勇。被告温州马斯特汽车悬挂总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朝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世锋、吕育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广平与被告温州马斯特汽车悬挂总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广平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易广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广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易广平负担。
审判员 张浩杰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简嘉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