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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一初字第00930号

原告候志勇与被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汉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候志勇,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汉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00930号原告候志勇,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贵生,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大明宫遗址天平法律咨询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陈家庄1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张庆民,总经理。被告西安汉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41号4号楼410室。法定代表人惠忠,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旻,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志勇与被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汉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候志勇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志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志勇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洪宾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铁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