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286号之一申请人邸如军。被申请人胡法才。
申请人邸如军因与被申请人胡法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法才驾驶的鲁G×××××号(鲁G×××××挂)半挂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现被告已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胡法才驾驶的鲁G×××××号(鲁G×××××挂)半挂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爱军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