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861号原告王某原告王某被告左某被告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王某、王某诉被告左某、左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驰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石婧东-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