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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一初字第00861号

原告原告王某、王某与被告左某、左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861号原告王某原告王某被告左某被告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王某、王某诉被告左某、左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驰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石婧东-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