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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商初字第1333号

曾军林与沈华平、俞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3
公开日期
2014-04-1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军林,沈华平,俞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1333号

原告:曾军林。

被告:沈华平,现羁押于浙江省乔司监狱。

被告:俞晓红。

原告曾军林为与被告沈华平、俞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军林、被告沈华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晓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军林起诉称:2008年6月至7月间,被告沈华平以做物流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等事项。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沈华平一拖再拖,之后便无法联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支付利息127400元(利息从2008年9月13日计算至2010年8月13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31%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曾军林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沈华平借款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沈华平答辩称:借款属实,利息的计算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目前没有能力归还借款,要等出狱以后才能归还。被告沈华平未提供证据。被告俞晓红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沈华平无异议,被告俞晓红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沈华平因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08年7月13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了借款期限从2008年7月13日至2008年9月12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到期未还,每日按借款总额的0.3%计算违约金等有关事项。因被告沈华平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解决。审理中,原告自认收到被告沈华平支付的利息2万元。另查明,被告俞晓红与被告沈华平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5月26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沈华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沈华平归还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华平借款后支付了利息2万元,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视为其自愿支付,本院不予干涉。而原告并未主张违约金,现又要求支付利息127400元,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借款发生在被告沈华平与俞晓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被告沈华平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俞晓红共同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俞晓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华平、俞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曾军林借款本金30万元。

二、驳回原告曾军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1元,由原告曾军林负担2298元,由被告沈华平、俞晓红负担54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11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

审 判 长  孙 丽

人民陪审员  邓沈军

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燕(另设附页)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