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9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余某,男。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鸿星岛时装广场曼××精品时装店。业主马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某某,男,系深圳市××服装有限公司投资人。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宫某某,男。
上诉人李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鸿星岛时装广场曼××精品时装店、霍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2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了录像资料、录音资料以证实与两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证据的合法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向深圳市罗湖区莲塘派出所调取双方当事人纠纷中的询问笔录,但两被上诉人的员工对上诉人是否曾与两被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说法不一致;上诉人提交在该派出所的调解协议书以证实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但该调解内容并未明确是否为劳资纠纷,且调解协议书明确"双方同意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扰对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综合以上证据,本院对上诉人主张与两被上诉人曾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上诉人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劲 峰
代理
审判员 黄 铎 斌
代理
审判员 郭 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谭晓敏(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