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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439号

魏涛假释裁定书 (24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魏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439号罪犯魏涛,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于陕西省米脂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浙江沈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日作出(2008)路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8月27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5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从2009年2月至2011年2月,获得积极20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本院认为,罪犯魏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3年8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群

审判员 朱庆利

审判员 王康喜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