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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咸秦民特字第00002号

苏某要求宣告某某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咸秦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苏某,女,193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苏某要求宣告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某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称其丈夫某某于2003年12月3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某某已死亡。经查:某某,男,1931年2月23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地区绥德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3年12月31日离家,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10年6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某某自出走之日至今已7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苏某作为某某之妻,现申请宣告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钧

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

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曹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