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诉保字第00031号
申请人:无为县中兴电缆托运中心。住所地: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朱学武,经理
被
申请人:宣城市志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
被
申请人:郁宏俊,男,住宣城市宣州区。申请人无为县中兴电缆托运中心与被申请人宣城市志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郁宏俊托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为县中兴电缆托运中心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郁宏俊驾驶的皖P081**号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郁宏俊驾驶的皖P081**号货车予以扣押,存放于五洲电缆厂,由朱学武负责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少华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