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309号
原告:张茜,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左宁,男,回族,住齐河县。
被告:于诞生,男,回族,住齐河县。
被告:黄元虎,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张茜诉左宁、于诞生、黄元虎担保借款合同一案,原告张茜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左宁、于诞生、黄元虎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左宁、于诞生、黄元虎在中国工商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加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