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564号
原告:余京嵘。
委托代理人:石才高。
被告:绍兴市城乡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柯岩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李凡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京嵘诉被告绍兴市城乡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柯岩营业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城乡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柯岩营业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京嵘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城乡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柯岩营业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新祥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华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