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栖执字第654号

吴素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吴素玲。被执行人济南世纪道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烟民四终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济南世纪道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独家管理栖霞市第一中学校内餐厅及茶水炉,学校负责售饭系统的充值管理,每月一次向被执行人结算餐厅伙食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济南世纪道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栖霞市第一中学的餐厅伙食费1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翔飞

审判员  徐福洲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邹春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