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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诉保字第00031号

无为县中兴电缆托运中心与宣城市志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无为县中兴电缆托运中心;宣城市志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郁宏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无诉保字第00031号 申请人无为县中兴电缆托运中心,住无为县 被申请人宣城市志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宣州区 被申请人郁宏俊,男,住宣州区 申请人无为县中兴电缆托运中心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宣城市志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皖Q7D6**号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宣城市志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皖Q7D6**号货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耿俊青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