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无诉保字第00031号 申请人无为县中兴电缆托运中心,住无为县 被申请人宣城市志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宣州区 被申请人郁宏俊,男,住宣州区 申请人无为县中兴电缆托运中心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宣城市志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皖Q7D6**号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宣城市志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皖Q7D6**号货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耿俊青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