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嘉善民初字第871号

孙华英与上海品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华英,上海品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871号

原告:孙华英。

委托代理人:徐日鹏。

委托代理人:马志成。

被告:上海品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云峰。

委托代理人:李丽杰。

被告:嘉善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荣飞。

委托代理人:卜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华英与被告上海品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华英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华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华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华英负担。

审判员  吕学强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范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