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871号
原告:孙华英。
委托代理人:徐日鹏。
委托代理人:马志成。
被告:上海品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云峰。
委托代理人:李丽杰。
被告:嘉善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荣飞。
委托代理人:卜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华英与被告上海品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华英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华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华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华英负担。
审判员 吕学强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范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