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杭西行初字第48号原告许智宸。法定代理人许佳君。法定代理人刘慧媛。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南山派出所。法定代表人俞翔。
原告许智宸与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南山派出所户籍管理行政争议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智宸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智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智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智宸负担。
审 判 长 王呈虹
审 判 员 李红萍
代理
审判员 吴俊洁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