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312号
原告:郭某,女,汉族,住齐河。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郭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郭某、刘某某的共同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郭某、刘某某共同财产,即鲁AXXX**号丰田花冠。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