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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312号

郭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312号

原告:郭某,女,汉族,住齐河。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郭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郭某、刘某某的共同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郭某、刘某某共同财产,即鲁AXXX**号丰田花冠。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