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00928号原告王少君,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贵生,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大明宫遗址天平法律咨询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陈家庄1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张庆民,总经理。被告西安汉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41号4号楼410室。法定代表人惠忠,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旻,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君与被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汉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君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少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君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洪宾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铁丽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