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速字第23号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莲花西路8号2栋5号。法定代表人何伟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欢,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徐晓琼,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蒲泰宇,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蒲泰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自愿选择小额速裁,后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晓明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