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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311号

吴兴中与高东喜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兴中,高东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311号

原告:吴兴中,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高东喜,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吴兴中诉高东喜借款担保合同一案,原告吴兴中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高东喜的楼房,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高东喜之父高明元名下的位于齐河县的二层楼房及院落一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加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