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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知初字第103号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店、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店,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103号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33号京纺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王立平。委托代理人唐月梅所律师。被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店。州市西湖区文二路400号。负责人曾炜。委托代理人王飞月12日出生,该店店长,住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中街3号,身份证号码330823198210127538。被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瓯北镇东欧工业区王家圩路。法定代表人钱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被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店、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店、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吕凤祥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人民陪审员  韦忠义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顾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