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镇经丁商初字第009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蔡生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3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蔡生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镇经丁商初字第00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地址镇江市解放路308号。负责人张清水,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永林、杨希,江苏镇江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生根,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告蔡生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告蔡生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蔡生根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万保华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