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466号原告许丽珠,福建省永安市燕南燕江中路583号802室。委托代理人张青斌。被告李英。被告赵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丽珠与被告李英、赵小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丽珠因与被告李英、赵小娟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丽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25元,退给原告25元。
审判员 赤文肖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侯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