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灞民初字第01466号

许丽珠与李英、赵小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丽珠;李英;赵小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466号原告许丽珠,福建省永安市燕南燕江中路583号802室。委托代理人张青斌。被告李英。被告赵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丽珠与被告李英、赵小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丽珠因与被告李英、赵小娟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丽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25元,退给原告25元。

审判员  赤文肖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侯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