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碑执字第2512-1号申请执行人王保田,被执行人高岩,第三人侯晓媛本院受理王保田申请执行高岩借款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保田申请追加第三人侯晓媛为本案被执行人。王保田称高岩与侯晓媛系夫妻关系,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保田要求追加侯晓媛为本院(2009)年度碑执字第2512号执行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阮 宇
审判员 姚立军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春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