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91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杜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畅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薛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