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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916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91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杜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畅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薛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