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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运民二初字第838号

刘铁良与沧州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沧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铁良,沧州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沧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运民二初字第838号原告刘铁良,男,回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沧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祁业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斌、孔祥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良诉被告沧州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沧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铁良撤回起诉。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桂玲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姚国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