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周某某,女,2004年6月21日生。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1976年4月11日生,系原告之母。被告周某某,男,1978年12月18日生。案由:抚养费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15日经秦都区法院调解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孩子周某某由其母亲刘某某抚养,周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随着物价上涨,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被告周某某的工资在2010年有所上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周某某每月给付女儿周某某抚养费700元(从2011年6月起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协商承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王雅宏
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
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