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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441号

原告周某诉被告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周某某,女,2004年6月21日生。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1976年4月11日生,系原告之母。被告周某某,男,1978年12月18日生。案由:抚养费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15日经秦都区法院调解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孩子周某某由其母亲刘某某抚养,周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随着物价上涨,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被告周某某的工资在2010年有所上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周某某每月给付女儿周某某抚养费700元(从2011年6月起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协商承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王雅宏

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

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