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二初字第112—1号
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新街1号。
法定代表人:孙再胜,董事长。
被告:**柱,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
被告:朱浩,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柱、朱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浩经营的合肥正扬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肥东支行的存款23万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浩经营的合肥正扬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肥东支行的存款23万元(账号12×××6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良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宋咏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