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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49号

颉红诉成都九龙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西南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颉红,成都九龙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西南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49号原告颉红,女,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张永中,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怡人,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九龙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年路8号。法定代表人方玲,成都九龙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成都西南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年路8号。法定代表人耿志远,成都西南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颉红诉被告成都九龙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西南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颉红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颉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颉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颉红承担。

审 判 长  王发广

审 判 员  何 理

人民陪审员  刘 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傅继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