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49号原告颉红,女,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张永中,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怡人,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九龙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年路8号。法定代表人方玲,成都九龙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成都西南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年路8号。法定代表人耿志远,成都西南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颉红诉被告成都九龙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西南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颉红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颉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颉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颉红承担。
审 判 长 王发广
审 判 员 何 理
人民陪审员 刘 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傅继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