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佛南法民三初字第725号原告吴立,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代理人孔令文、邓丽华,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张军,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17楼,营业执照:440600500002699。负责人温兆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立于2011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淑玲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尹 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