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黄少华。委托代理人何大明、张帅,武汉大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少华与被告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少华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黄少华承担。
审判员 王晓明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肖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