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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商初字第874号

东阿县铜城银胜园饭庄与孟宪法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2
公开日期
2018-12-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铜城银胜园饭庄;孟宪法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商初字第874号原告东阿县铜城银胜园饭庄

负责人:沈维静。被告孟宪法,男,汉族,住东阿县。

原告东阿县铜城银胜园饭庄诉被告孟宪法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决定立案后,原告经本院催缴诉讼费用后,仍拒不缴纳,亦未提交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催缴,原告拒不缴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缓交申请,应视为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阿县铜城银胜园饭庄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述林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