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商初字第874号原告东阿县铜城银胜园饭庄
负责人:沈维静。被告孟宪法,男,汉族,住东阿县。
原告东阿县铜城银胜园饭庄诉被告孟宪法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决定立案后,原告经本院催缴诉讼费用后,仍拒不缴纳,亦未提交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催缴,原告拒不缴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缓交申请,应视为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阿县铜城银胜园饭庄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述林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