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莲行初字第17号原告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本市丈八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马海晨,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轶,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忠会,该院干部。被告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本市莲湖区北院门159号市政府3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新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张富信,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诉被告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长 张 君
审判员 王艳玲
审判员 宋宏凯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楚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