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二终字第000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亳州市润田药用野生蔬菜研究所,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
法定代表人:冀峰,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修中峰,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张大高,农民。
委托代理人:师松岭,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亳州市润田药用野生蔬菜研究所(以下简称蔬菜研究所)因与被上诉人张大高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二初字第0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蔬菜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冀峰及其���托代理人修中峰,被上诉人张大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师松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二初字第01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马 燕
审判员 郑彩玲
审判员 佘朝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梁建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