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辖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贺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为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仁和衣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文娟。
上诉人日照贺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商初字第9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2010年9月20日的复函,系被上诉人乘人之危,使上诉人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上诉人将依法撤销。协议双方管辖权的确定仍应依据SON10072601、SON10081801合同约定。(2)双方间承揽合同赔偿损失纠纷,上诉人已在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立案,为减少诉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交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持上诉人于2010年9月20日出具的复函向原审法院提起承揽合同之诉。该函载明:……如逾期不付,我司同意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可认定双方当事人已对SON10072601、SON10081801合同中选择管辖的内容作出变更。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蒋丽萍
审判员 陆卫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何玉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