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101号
申请人:邢台中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107国道南康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志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邢台中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3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DB/0105759710的中行慈溪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10月11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宁波市金象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三环钢管有限公司、付款行中行慈溪支行营业部、背书人慈溪三环钢管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邢台中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红莲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