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250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行。
被执行人:刘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莱阳民抗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莱阳执字第8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松 建
审判员 李 卫 界
审判员 姜永平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举 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