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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2305号

王珂、马琳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珂,马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2305号原告王珂。原告马琳。共同委托代理人付辉,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高科广场11-12层。代表人赖剑文。委托代理人刘晏,女,1981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晨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珂、马琳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珂、马琳于2011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珂、马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珂、马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审 判 长  景振宇

人民陪审员  刘根友

人民陪审员  梁秀兰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