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滕民初字第103号
原告:李淑倩,女,1962年9月14日生,住荣成市。
被告:邹积峰,男,住荣成市。
原告李淑倩与被告邹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淑倩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淑倩负担。
审判员 于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高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