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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滕民初字第103号

李淑倩与邹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淑倩,邹积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滕民初字第103号

原告:李淑倩,女,1962年9月14日生,住荣成市。

被告:邹积峰,男,住荣成市。

原告李淑倩与被告邹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淑倩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淑倩负担。

审判员  于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高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