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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1482号

徐江夫与浙江天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江夫,浙江天海建设有限公司,张伟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482号

原告:徐江夫,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赵香球,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王制,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海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12100-4),住所地宁波市新碶东河路奥力孚公寓商城604。

法定代表人:黄国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涛,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炬雷,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第三人:张伟海,男,195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江夫与被告浙江天海建设有限公司、张伟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江夫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江夫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江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1870元,共计2770元,由原告徐江夫负担。

审 判 长  杜 宇

代理

审判员  宋建侠

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朱洁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