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482号
原告:徐江夫,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赵香球,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王制,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海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12100-4),住所地宁波市新碶东河路奥力孚公寓商城604。
法定代表人:黄国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涛,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炬雷,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第三人:张伟海,男,195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江夫与被告浙江天海建设有限公司、张伟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江夫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江夫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江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1870元,共计2770元,由原告徐江夫负担。
审 判 长 杜 宇
代理
审判员 宋建侠
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朱洁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