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528号
原告:陕西名典商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振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拥生,行政经理。
被告:王转利,无业。
委托代理人:孟淑梅,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颖敏,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名典商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转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王转利已先于原告陕西名典商旅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依法与原告王转利与被告陕西名典商旅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与原告王转利与被告陕西名典商旅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2011)碑民一初字第00527号案件合并审理。诉讼费10元,由原告陕西名典商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利群
审判员 唐星利
审判员 王 旭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何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