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速字第15号原告成都正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0号。法定代表人蔡正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陈孝兰,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俞震,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正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正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正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正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成都正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洪琳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