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424号
原告:刘正和。
被告:路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和诉被告路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正和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雷
审 判 员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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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与路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424号
原告:刘正和。
被告:路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和诉被告路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正和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雷
审 判 员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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