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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0424号

刘某和与路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正和,路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424号

原告:刘正和。

被告:路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和诉被告路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正和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雷

审 判 员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