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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定商初字第489-1号

陈某与郭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定商初字第489-1号原告陈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郭某某名下座落于舟山市普陀区滨港7弄1号的房屋一套;查封被告郭某某名下座落于舟山××普陀区沈家门小西湖19-3号楼204室的房屋一套;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郭某某名下座落于舟山市普陀区滨港7弄1号的房屋一套;查封被告郭某某名下座落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小西湖19-3号楼204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坤伍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夏良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