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定商初字第489-1号原告陈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郭某某名下座落于舟山市普陀区滨港7弄1号的房屋一套;查封被告郭某某名下座落于舟山××普陀区沈家门小西湖19-3号楼204室的房屋一套;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郭某某名下座落于舟山市普陀区滨港7弄1号的房屋一套;查封被告郭某某名下座落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小西湖19-3号楼204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坤伍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夏良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