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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397号

杜养恒强迫交易罪,杜养恒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养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397号罪犯杜养恒,现在西安市第二看守所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6日作出(2006)西刑一初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养恒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5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54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3月23日止)执行机关西安市第二看守所于2011年5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养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

本院认为,罪犯杜养恒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养恒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2年3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