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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00568号

张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8月4日生,农民。被告翟某某,男,1971年2月21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预交)o

代理

审判员  王军权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