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8月4日生,农民。被告翟某某,男,1971年2月21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预交)o
代理
审判员 王军权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