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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490号

象山县大塘果蔬专业合作社与山东富士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象山县大塘果蔬专业合作社,山东富士化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490号

原告:象山县大塘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定塘镇大塘宁波站村。

法定代表人:杨平阳,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盛增红,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富士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城北经济开发区园区17-2号。

法定代表人:吴绍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传贵,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临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大塘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山东富士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县大塘果蔬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3元,减半收取491.50元,由告原告象山县大塘果蔬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戴金元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白东旭 来源:百度“”